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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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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0 证券简称:华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2月23日

  案号:(2021)新28民终1533号

  原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晖,公司员工;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向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就公司2020年4月20日审议通过的以定向减资方式处置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处置完毕后续情况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准许公司查阅新疆利华2019年度会计账簿(包括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诉讼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章节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2021-013、2021-036、2021-039)。

  三、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533号】,主要内容如下: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908.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44%。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二审判决,对于该判决,公司准备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无影响,诉讼后续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533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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