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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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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07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3.50万元,邵沛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邵沛

  (一)公司概况

  1、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路立坤。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

  (二)股权转让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0号),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3.07万元。参照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3.50万元(“转让价格”)。

  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

  4、甲方向乙方所转让的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及其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附于转让股权的其他权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盈亏均由乙方(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5、双方同意,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产生一切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和支付,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不限于第三人利益,质押等。

  2、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对甲方及甲方母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及利息。

  3、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等文件及目标公司的人事任免及经营管理权限移交给乙方(控制权移交日)。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对目标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交付义务,标的股权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6、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于接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十日后仍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修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出售龙达文化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原二级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龙达文化、邵沛针对上述款项签署了相关《承诺函》,约定:“(一)龙达文化承诺于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对上述其他应付款按照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二)龙达文化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清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三)邵沛保证龙达文化在前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如龙达文化未能如期清偿,邵沛无任何条件的向华意龙达及华通热力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公司将督促相关方按期还款,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龙达文化股权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转让龙达文化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达文化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45.94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八、董事会对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源配置,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且龙达文化、邵沛已出具相关还款承诺,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事项已进行审计及评估,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2、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还存在财务资助694.54万元,系转让全资子公司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100%股权而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7,724.4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6%,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5、《承诺函》;

  6、《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0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参股公司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以人民币1,9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桂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世纪美泰的股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优化产业布局,聚焦核心业务,2022年2月11日,华意龙达与白桂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以人民币1,990.00万元转让给白桂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世纪美泰的股权。

  2、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白桂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32529197809******,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2、白桂明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白桂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吴鹏

  4、注册资本:526.3171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40905616

  6、成立日期:2006年09月18日

  7、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二期D区八号楼一层

  8、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电信业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物业管理;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餐饮管理;家庭服务(不符合家政服务通用要求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租赁专用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洗车服务(不含传统洗车);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零售锅炉、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水污染治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产品设计;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洗衣服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非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服装干洗);热力供应;住房租赁经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11、本次交易标的为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世纪美泰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12、本次交易标的世纪美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14、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目标公司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850.00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9.5127%的股权的价格为1,990.00万元,白桂明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白桂明

  丙方:北京美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1、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526.317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鹏。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

  (二)股权转让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5127%股权(对应出资额50.067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0,850.00万元。

  3、鉴于甲方、丙方、目标公司及其他目标公司股东于2020年5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甲方依照评估值收购了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75%的股权,对应股权收购价款为940.00万元,共分四期支付。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收购价款376.00万元,剩余三期收购价款合计564.00万元尚未支付。现由于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5127%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上述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剩余三期收购价款564.00万元的支付义务转至乙方,乙方、丙方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就该收购价款的支付进行约定。同时,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未来不存在各方因上述剩余三期收购价款支付问题而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情形。

  4、参照评估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目标公司9.5127%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990.00万元(“转让价格”)。扣除上述乙方应支付给丙方的564.00万元收购价款,剩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426.00万元。

  5、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共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713.00万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713.00万元。

  6、甲方向乙方所转让的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及其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附于转让股权的其他权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盈亏均由乙方(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7、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产生一切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和支付,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不限于第三人利益,质押等。

  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甲、乙双方应对目标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目标公司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交付义务,标的股权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于接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十日后仍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修改,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五、涉及出售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土地租赁等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本次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七、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优化产业布局,聚焦公司核心业务,集中优势资源提升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所持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进行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8.37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5、《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4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以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红。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凯旋易细的合伙份额。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2022年2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与杨东红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以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红。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凯旋易细的合伙份额。

  2、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杨东红,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0503196904******,住所:河南省安阳市。

  2、杨东红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杨东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8UF19

  4、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旋易细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6、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科园路1001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11层1102室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本次交易前后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10、本次交易标的为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其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11、本次交易标的凯旋易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13、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交易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原则下,基于交易标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结合公司实际出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而最终达成。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杨东红

  鉴于:

  1、截至协议签订日,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目标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目前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该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甲方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有合伙企业目前认缴合伙份额的16.6667%。

  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目前出资情况如下:

  ■

  (一)合伙份额转让

  1、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出资1,000万元(下称“标的合伙份额”,占合伙企业目前认缴出资份额的16.6667%)转让给乙方(“本次份额转让”),乙方有意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

  2、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共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为合伙份额转让总价款的50%,即500.00万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合伙份额转让款,即500.00万元。

  3、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收益、亏损)由乙方承继。自交割日起,乙方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费用

  1、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2、因合伙份额转让/受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及赔偿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陈述和保证,则视为违约行为(但本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违约方应赔偿由其违约造成的其他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未付合伙份额转让款之日止。

  (四)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2、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他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本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除非另有约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4.25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凯旋易细合伙份额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关联交易及签署的《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京能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从属于公司拟实施的控制权变更的一揽子交易事宜:2022年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先生与京能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京能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赵一波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196,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02,800,000股的7%)转让给京能集团,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43,069,34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京能集团行使,委托期限为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但委托期限到期日不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京能集团拟通过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840,000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京能集团持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8.24%,京能集团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赵一波先生变更为京能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赵一波先生变更为北京市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京能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京能集团基本情况

  ■

  2、京能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京能集团100%的股权,为京能集团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京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能源供应、管理等。

  京能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经查询,京能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经自查,最近3年内公司与京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0,84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8,313,600元(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发行对象京能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数量。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1日,京能集团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本次非公开发行

  乙方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0,840,000】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甲方以现金认购。

  甲方拟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8,313,600】元(含本数)。

  2、认购标的

  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乙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乙方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乙方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协议签署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乙方非公开发行所允许的定价基准日、每股认购价格下限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最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4、认购股份数量

  甲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乙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甲方认购股份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甲方最终认购的具体数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二)认购价款支付

  1、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拟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且收到乙方发出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根据《认购及缴款通知书》内乙方设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认购及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部认购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乙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股份交付

  1、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3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将甲方实际认购的普通股股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甲方开立的证券账户名下,实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交付。

  2、乙方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尽快办理完成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滚存利润之归属

  乙方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完成前已实现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五)限售期

  1、甲方承诺并同意,其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甲方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乙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2、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专项限售承诺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3、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规则办理。

  (六)协议成立及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除本条以及声明和保证,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管辖法律,争议解决,保密,信息披露,通知,税费,其他等相关的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的批准;

  (4)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其认购价款,应向乙方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甲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向乙方进行赔偿。

  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甲方发行认购股份,乙方应将认购价款归还予甲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八)税费

  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除非本协议或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各方根据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除非本协议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本协议各方应自行承担与谈判、起草、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每份文件相关的费用,包括各自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或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其他专业顾问和中介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强化公司的业务水平,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将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成功发行后,将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运营能力,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为股东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具有必要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与关联方京能集团发生过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京能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京能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京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6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测算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9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估计,仅用于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即发行60,840,000股(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该发行数量仅为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4、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42,831.36万元(该发行规模仅为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实际发行的发行规模为准)。

  5、假设2022年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不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份回购、注销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1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2.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22.94万元。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1年1-9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测算,即分别为2483.95万元和2430.58万元。

  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按照10%、0%、-1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分别对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10%、持平和下降10%三种情形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测算过程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会相应增加,鉴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2022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满足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公司通过收购方式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业务覆盖区域,比如河北迁西县由于城镇建设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供热需求日益增长,亟需通过管网升级改造、新建换热站的方式解决管网建设较早,使用年限已接近寿命的问题,并通过提高迁西县周边津西钢厂工业余热利用效率,以减少公司高价供热原材料高压蒸汽的采购量,进而降低公司供热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业务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公司货币资金支出较多。

  此外,公司持续进行节能环保、智慧供热技术的研发和相关装置、控制系统的改造,以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因此公司为安装烟气冷凝余热回收装置,以及在锅炉房安装供热智能控制系统,增加了较大的资金需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可以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满足公司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拓展业务领域,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2、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以及2021年9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48%、68.43%、72.18%和67.17%,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

  与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口径数据相比,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亟待通过股权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成本,补充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同时能够补充公司的资金,缓解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现金流压力。还将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

  3、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次非公开发行从属于公司拟实施的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2022年2月11日,京能集团、赵一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赵一波拟将其持有的华通热力14,196,000股股份(占华通热力目前总股本的7%)转让给京能集团,同时将持有的华通热力43,069,346股股份(占华通热力目前总股本的21.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京能集团,委托期限为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但委托期限到期日不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京能集团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华通热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0,840,000股(含本数),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实施完成后,京能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提高至28.46%,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提高至44.80%,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的长期稳定和优化,夯实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京能集团作为北京市重要的能源企业,形成了以煤炭、电力、热力业务为主的产业链条,其中热力供应业务板块的经营实体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热力,担负着北京市8座大型热电厂和7座尖峰燃气供热厂热能的生产、输配、运行与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借助国有资本的资源优势,夯实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符合京能集团长期战略计划,有助于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净资产和运营资金将有所增加,有息负债占比下降,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现金流压力适当缓解,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盈利水平,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也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从而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以防出现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强控制权稳定性

  在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京能集团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8.24%,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京能集团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所需,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控制权的稳定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同时强化管理层考核和问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风控体系,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管控,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关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新规定,且本承诺函上述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先生与京能集团于2022年2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一波先生拟向京能集团转让公司股份14,1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同日,赵一波先生与京能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赵一波先生拟将其所持公司剩余43,069,34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21.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京能集团行使。在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京能集团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8.24%,京能集团将取得公司控制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京能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控制权变更后,根据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京能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60,840,000股(含本数)(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京能集团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含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可能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京能集团已承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事项已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公司核查确认,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9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承诺:公司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20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对提案100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2、对于逐项表决的提案,将逐项表决提案本身(简称“一级提案”)投票视为对其下各级子议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以书面信函、传真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登记时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2月22日(星期二):9:00-12:00,13:00-16:00

  4、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凌宇

  联系电话:010-83817835

  联系传真:010-83817800-8002

  电子邮箱:htrl@huatongreli.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160

  6、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代表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893”,投票简称为“华通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提案设置

  ■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

  投票说明: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在表决结果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应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之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表决票数总额下自主分配。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署(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受托人签署: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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