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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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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2-00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01月29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02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并签订光伏项目合作合同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并签订光伏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4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郭平对此议案投反对票,理由:“对第一项,我们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2-003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并

  签订光伏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优化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业结构,根据公司能源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发展集团水电产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水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湖南株洲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湖南发展渌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新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2,000万元,湖南发展水电公司拟持有100%股权。新公司成立后,拟与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渌口产业发展集团”)签订《南洲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双方利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及三联厂房屋顶共同合作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总面积36873平方米,规划总装机容量4.4451兆瓦。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约2107.50万元,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税后)6.04%。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湖南发展水电公司办理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并签订光伏项目合作合同的相关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登记、签署相关协议、后续运营管理等。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发展渌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

  公司类型:拟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拟为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拟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运营及维护;储能项目的开发、投资、运营及维护;电力生产和供应等。

  出资方式:拟为现金出资

  股权结构:拟为湖南发展水电公司持股100%

  以上信息均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为准。

  三、交易对手方情况

  1、渌口产业发展集团基本情况

  ■

  备注:以上信息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关联关系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其他说明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渌口产业发展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南洲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湖南发展渌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

  乙方: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合作开发南洲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合同如下:

  (一)项目概况

  1、甲方系经营光伏发电的国有企业,乙方拥有位于渌口区南洲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及三联厂房的自有产权建筑物共20栋,双方利用乙方自有产权建筑物屋顶开发光伏项目,甲方负责出资修建光伏电站及运营维护,并享有投资收益;乙方无偿提供自有产权建筑的屋顶。

  2、乙方无偿将位于渌口区南洲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及三联厂房的自有产权20栋建筑的屋顶总面积36873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设计图纸所圈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提供给甲方建设、安装、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光伏电站”)。

  3、甲方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为乙方提供电能供应服务,获得电费。

  (二)项目屋顶情况

  乙方位于渌口区南洲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及三联厂房的自有产权建筑物共20栋,屋顶总面积36873平方米(以下简称“合同屋顶”,具体使用面积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设计图纸所圈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其中混泥土屋顶的建筑物 6栋,屋顶面积7959平方米,钢结构屋顶的建筑物14栋,屋顶面积28914平方米。

  (三)电量计量

  1、本项目发电量计量:甲方在乙方园区的用户端变压器接入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表计,以该表计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该表计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定期检测、维修、更换及连接线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协助及配合。

  2、本项目实际消纳电量计量:实际消纳电量为本项目发电量扣除余电上网电量的差额。

  3、本项目余电上网电量计量:甲方安装计量表计用于余电上网电量计量,余电上网电量以该表计数据为准。

  4、双方一致同意在合理位置安装远程抄表计量装置,并每半年共同组织对远程抄表计量装置校准(或补偿)一次。

  (四)电费结算

  1、本项目结算电价按照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湘发改价调规〔2020〕833号文件要求执行,以湖南省电网1-10千伏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为标准,结合湖南省电网尖、峰、平、谷时段对应的实时电价(不含基本电价)执行。结算电价和时段划分为不固定值,随湖南省官方公布电价和时段划分政策调整而调整。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电费金额=本项目实际消纳电量×结算电价。

  (五)权益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项目审批、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本项目所建设的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

  (2)本项目享有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补贴收益归甲方所有。

  (3)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做好现场施工及安全管理。

  (4)本项目建成投运后,甲方应优先向乙方供应本项目所发电量,若乙方不能全额消纳本项目所发电量时,剩余电量由甲方并入国家电网,该部分不纳入各方结算。

  (5)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人员进入乙方园区时须遵守园区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无偿将位于渌口区南洲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及三联厂房的自有产权20栋建筑的屋顶总面积36873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设计图纸所圈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提供给甲方建设、安装、运营本项目。

  (2)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本项目发电量的权利,并为本项目备案审批、建设运维和享受政策优惠等提供协助和配合。

  (3)乙方有权就本项目设计、建设、施工提出意见,并应参与本项目验收确认。

  (4)乙方负责组织协调园区企业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同时乙方及园区相关企业不得从事影响本项目安全的任何活动,如从事相关活动对本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园区相关企业赔偿。

  (5)乙方在日常园区安保、巡视过程中发现任何拆除、更换、移动或损坏本项目设备、设施等行为时应予以阻止,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

  (五)其他

  1、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本项目未能成功获得备案审批且无法建设的;

  (2)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本项目建设、运营或导致本项目终止的;

  (3)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合同解除或终止,(1)甲方应3个月内拆除项目设备设施,并不得影响屋顶正常使用。(2)如甲方未在限期内拆除,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则乙方有权进行拆除,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3)如拆除后影响乙方屋顶的,甲方予以维修,拒不维修的,乙方自行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双方续签合同,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3、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给一方造成的损失由泄密方承担。

  4、本合同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效力,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与渌口产业发展集团共同合作开发南洲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是践行国家能源局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有利于拓宽公司能源板块业务,完善公司能源产业布局,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足,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能源板块业务的发展需要,但未来实际运营中存在受法律政策调整、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天气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多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光伏组件价格波动、电价下调、发电不及预期及政府审批风险等,能否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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