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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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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优化高附加值产品结构等措施,降低国外贸易壁垒政策的影响,但如果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继续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可能会继续升级,公司的产品存在被征收额外税费的风险。这将影响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环保相关工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环保处理系统。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但由于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环境复杂等原因,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依然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因此,公司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公司的业务、品牌、效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绩效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焊气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

  如果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出现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维护设备,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情况,将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可能因此停产或减产、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遭受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对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围绕铝加工主业积极扩张,产销规模在报告期内稳步提升。为满足业务发展扩张需要,公司较多的采用负债融资,随着产品销量的增长,对营运资本占用的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08%、66.10%、46.71%和48.64%。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银行资信水平良好,并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长期贷款等方式降低财务杠杆或调整负债结构,但如果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产业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存在授信额度收紧、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等短期流动性风险。

  2、筹资费用大幅增加引起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铝加工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要采用负债筹资。借款规模、借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本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影响公司财务费用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报告期内,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张需要,公司维持较高的负债率水平,最近一期末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8.64%,报告期内利息费用分别为10,072.68万元、10,872.57万元,8,707.74万元和7,700.5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率分别为53.34%、52.49%、31.94%和19.52%。

  虽然公司通过积极优化资金筹集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结算比例等方式努力控制财务费用,但若未来宏观货币政策持续收紧,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继续上升,公司存在因财务费用上升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3、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对涉及的存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产销情况良好,同时制定了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但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产品销量与预期差异较大导致存货余额增大,将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存货跌价损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以美元结算为主。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约为30%,公司存在因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为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公司积极采取外币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等多种交易策略,从自身资产负债以及资金流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度、灵活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运营的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重庆华峰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未来,如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也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足准备。但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预计经济效益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技术水平、市场价格等现有状况基础上进行的合理预测,由于项目实施存在一定周期,若在实施过程中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公司无法实现预期产能目标、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等风险,从而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可能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但较大资金规模的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进度是公司根据以往项目经验推测而来,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意外状况,可能导致项目工期延长,故存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可能不及预期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项目。市场发行情况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公司可能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的风险,同时亦可能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在募集资金不足时,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综上,公司存在募投资金不足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项目,该项目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土地管理、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估等审批或备案。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已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及项目备案,尚未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及环评批复。如果公司无法按预期取得相关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达预期,继而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1、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5.14%的股份,公司股东平阳诚朴直接持有公司12.02%的股份,平阳诚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天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华峰集团100%持股的公司,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直接持有华峰集团79.63%的股份。因此,公司有67.16%的表决权由尤小平控制,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299,559,180股,发行后尤小平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仍将达到51.66%。

  如尤小平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不排除存在作出的决定事后被证明为不当决策的可能性。

  2、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持续扩张,客户群体、地区布点快速增长,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提高。这对公司的采购供应、销售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核算、信息技术等的管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大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做及时、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

  (六)本次发行的风险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但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在发行后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2、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未能通过审批的风险。

  3、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的变化除受本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会受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的情况下,公司的股票价格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存在一定的股价波动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新冠病毒疫情的风险

  2020年1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及子公司所处区域非疫情高风险地区,所以本次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形成重大不利影响,疫情期间公司未停产,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出口销售是公司铝板带箔业务收入的重要渠道。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影响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如果后续国内外疫情出现反复,或者新的变种病毒再次广泛流行,将可能出现个别国家或区域的防疫政策趋严,进而导致经济衰退,需求减少,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2020年10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上市未满三年。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998,530,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分红,每10股派0.38元现金红利(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于2021年6月8日实施完毕。

  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947.16万元,公司分配现金红利3,794.42万元(含税),占前述净利润的比例为15.21%。

  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除用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现金分红外,其余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制订的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股东回报机制,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订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9月末完成。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均按发行上限计算,即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股份数量为299,559,18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4、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399.8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45.83万元;假设2021年全年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在此基础上的4/3倍。假设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情况较2021年分别按持平、增长10%、下降10%进行测算。

  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不新增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6、在测算主要财务指标时,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1年、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分析仅作为示意性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和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如下:

  ■

  注: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中的规定进行计算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与本次发行前相比,本次发行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但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在发行后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增强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经营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密切相关,系用于主营业务产品扩产,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及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战略。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引进及建设,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竞争机制,从制度层面为公司人才战略提供保障。截至目前,公司已形成了包括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团队,有力地保障了公司后续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密切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团队。

  2、技术储备

  公司承担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的“新型稀土铝合金热传输材料研究”项目、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园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新型无钎剂多层铝合金钎焊材料中试及试制项目”,及其他上海市多个科技攻关项目。经过上海市政府部门审批,公司被列入上海市第2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研发和技术实力获得行业认可。同时,公司拥有多项专利,研发实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多个研究项目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此外,为保证持续研发能力,公司联合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共同建立了“上海交大—华峰铝业联合实验室”,并以微电子材料与技术研究所、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共测试平台、交大分析测试中心为技术研究基地,对铝合金新材料、新工艺、新应用进行技术储备,牢牢抓住行业发展的热点和方向,增强自身在高端铝轧制材方面研究和开发的实力。

  公司的技术优势保证了未来的经营中可通过不断的研发创新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能够为公司大规模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支持。

  3、市场储备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密切相关,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经过多年来在行业内的深厚积累,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公司及其产品已在下游行业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市场地位领先。

  用于汽车热交换系统的铝热传输材料和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的铝板带箔具有较高的客户认证壁垒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公司已获得全球上百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认可,成为其合格供应商。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公司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持续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升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三)加强公司成本管控,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落实全面预算制度,进一步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包括采购供应过程的成本控制、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新产品研究设计控制,挖潜增效,控制期间费用的增长幅度,从而增加公司的利润水平。另外,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三会一层”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按照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在上市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完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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