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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446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92,252,073.73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42,458,373.26元(含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446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95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5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3,349,871.8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921,076.68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6,609.11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47,565.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16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823,321.8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7,381,126.37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3,144.31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22,06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4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627,567.3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802,280.07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75,637.2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5,598.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771,365.4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475,136.43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68,958.51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39,644.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26,783.04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70,331.22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658.28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241.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253,164.1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2,527.74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0,025.28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0日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38号

  股份变动性质:无偿划转(减少)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增持或处置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大实业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股份无偿划转予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转出方):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乙方(转入方):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是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79,910,800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51%)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月11日。

  (三)股份转让方式与价值确定

  本次划转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四) 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 甲方承诺

  5.1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6.51%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5.2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股权;

  5.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六) 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6.1 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6.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6.3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七) 利益安排

  7.1 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乙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7.2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7.3 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7.4 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八) 违约责任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2 本协议书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九)  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行为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十) 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静

  日期:2022年2月1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义务披露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樊静

  2022年2月10日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7号B栋22层

  股份变动性质:无偿划转(增加)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以外,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增持或处置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股份无偿划转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创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转出方):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

  乙方(转入方):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是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79,910,800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51%)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月11日。

  (三)股份转让方式与价值确定

  本次划转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四) 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 甲方承诺

  5.1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6.51%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5.2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股权;

  5.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六) 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6.1 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6.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6.3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七) 利益安排

  7.1 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乙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7.2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7.3 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7.4 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八) 违约责任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2 本协议书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九)  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次股份转让行为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十) 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增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松丹

  日期:2022年2月1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义务披露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徐松丹

  2022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8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9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实业”)与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限售股全部协议转让给哈创投。本次划转是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为哈创投与其子公司之间划转持有的股权,划转形式为无偿划转。

  2021年1月21日,公司就上述事项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工大实业持有的公司79,9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限售股于2021年12月2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2022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工大实业发来的《股份转让协议》(修订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工大实业法定代表人由陈矛修改为樊静。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由2021年1月19日修改为2022年1月10日。

  3.《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中划转基准日为2021年1月11日修改为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月11日。”

  4.《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鉴于工大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21年12月29日解除限售及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发生的修订,公司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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