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10-88086185),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你们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