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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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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工号、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1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根据《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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