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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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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2022年2月1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0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335.4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002.06万股的0.82%(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文所称股本总额为2021年11月29日的股份数量,下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16.81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1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99)。

  3.2021年12月17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00)。

  4.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0日

  2.授予数量:335.4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002.06万股的0.82%

  3.授予登记人数:50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6.81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8.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2021年三年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每个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净利润增长率实际完成情况B对应不同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如下: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业务团队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团队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业务团队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业务团队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团队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团队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团队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业务团队层面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业务团队所属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团队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非业务团队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4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2年1月20日止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一般户571900285310104实际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56,380,740.00元。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授予完成日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授予完成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本次变动前采用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股本结构,总股本采用2022年1月20日股份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因此,不存在因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每股收益变动的情况,2020年年度每股收益仍为0.71元/股。

  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1、回购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12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两次回购方案实施的简要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

  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日、2020 年2月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2019-066、2019-079、2020-001、2020-003、2020-005、2020-024、2020-030、2020-035、2020-046、2020-053)。

  本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638,602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1,329,479股的0.3984%,成交总金额为48,708,661.5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6月3日)前,回购股份数量为1,488,201股,购买的最高价为31.05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29.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4,861,674 元(不含交易费用);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回购股份数量为150,401股,购买的最高价为25.98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24.5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846,987.50 元(不含交易费用)。

  (2)2020年12月1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07、2021-011、2021-031、2021-041、2021-050、2021-058、2021-062、2021-073)。

  本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3,685,488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0,020,559股的0.8989%,购买的最高价为30.52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25.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1,288,185.71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成。公司实施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综上,截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以上两次股票回购计划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532.4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1,002.06万股的1.2985%。

  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1,970,090股股票已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非交易过户至“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上述1,970,090股股票用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暨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的335.40万股全部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认购价格之差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经确定2021年12月20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5.40万股,股票来源均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为16.81元/股。授予日(2021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6.45元/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35.40万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本次授予完成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隽云,方隽云持有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99%的股权,同时持有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70%的出资额,故方隽云通过上述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50.80%的股权;方隽云还直接持有本公司2.27%的股权,合计持有本公司53.07%的股权,即217,610,103股。

  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股本410,020,955股的比例为53.07%。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十二、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4号);

  2、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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