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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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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证券代码:000889 公告编号:2022—06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等待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3.纠纷对方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970,540,584.05元(未包含仲裁费);

  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1,275,559,618.74元(未包含仲裁费)。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相关损益影响数据。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嘉博创”)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答辩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语春华”)、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惠秋实”)就与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仲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裁字第263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等材料,北仲根据上述协议下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目前仲裁事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仲裁事项进展等情况

  (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情况

  2022年1月12日,公司向北仲仲裁庭递交了以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等文件。近日,公司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北仲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受理。

  具体内容如下:

  反请求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一:刘英魁

  反请求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反请求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三名反请求被申请人合称“反请求被申请人”。

  仲裁反请求:

  1.解除中嘉博创与反请求被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债务和解协议》(上述四份协议合称“案涉协议”);

  2.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股权收购对价814,000,000.00元及利息253,881.56元;反请求被申请人嘉语春华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股权收购对价328,269,928.32元及利息4,888,163.80元;反请求被申请人嘉惠秋实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93,791,408.09元及利息1,396,618.23元。

  3.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支付反请求申请人因案涉协议解除产生的损失32,359,618.74元;

  4.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支付反请求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0元;

  5.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8年3月27日,公司与反请求被申请人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同年7月15日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购买反请求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合计100%的股权,交易价格148,000万元。 2020年8月5日,双方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对交易对价履行期限进行重新约定。本次交易中,公司已向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交易83%以上的对价。

  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本次交易中的主要义务系将嘉华信息的股权完全交付给被申请人,保证公司能够实现对嘉华信息的股东权利,实现对嘉华信息的持续经营并盈利。虽然嘉华信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为本公司,但因反请求被申请人的原因,公司对嘉华信息的股东权利不能实现、不能对嘉华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公司本次交易目的未能实现,有权依法解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相关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反请求被申请人已经获得的全部对价和利息应当返还给本公司、赔偿公司因本次交易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20.4条,败诉方应承担其他方就仲裁产生的费用和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但律师费上限不超过仲裁费用)。本案律师费以及仲裁费均系反请求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反请求被申请人负担。”

  (二)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后仲裁请求的情况

  2022年1月21日,仲裁申请人向北仲仲裁庭递交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答辩通知》,北仲仲裁庭根据上述协议的仲裁条款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于2022年1月27日决定受理。

  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一:刘英魁

  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三合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后仲裁请求为: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返还嘉华信息55%的股权、向申请人二返还嘉华信息35%的股权、向申请人三返还嘉华信息10%的股权;

  3.裁决被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具体包括: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700,000元、向申请人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900,000元、向申请人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17,669,342.28元、向申请人二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66,330,027.29元、向申请人三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18,128,329.88元。上述税款损失总计102,127,699.45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一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436,208,410元、向向申请人二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277,587,170元、向向申请人三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79,310,620元。上述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总计人民币793,106,2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13,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88,684.60元(前述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06,684.6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本次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扰乱嘉华信息生产经营,至少造成嘉华信息股权价值贬损79,310.62万元,被申请人应该当赔偿该部分损失;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20.4条、《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以及因仲裁中的保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在本案增加产生人民币37.10万元的律师费。”

  (三)本次仲裁所处阶段

  北仲仲裁庭决定于2022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仲裁,以消除因仲裁事项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嘉华信息专项审核报告,申请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嘉华信息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目标,触发业绩补偿条款,需向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中立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立评报字(2021)第028号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应当对公司就嘉华信息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补偿。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嘉华信息失去控制以及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嘉华信息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9)、《关于全资子公司嘉华信息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在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提到,重组交易对方因与公司的仲裁纠纷,重组交易对方利用嘉华信息创始股东的地位,故意混淆视听,干扰嘉华信息正常运转,唆使嘉华信息管理团队对抗公司管理,无视公司作为持有嘉华信息100%股权的股东,肆意阻挠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公司失去对嘉华信息的控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对此表示强烈谴责。公司不再将嘉华信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公司依然是持有嘉华信息100%股权的股东,公司将继续积极履行股东职责,尽全力保持嘉华信息的稳定发展,并保留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本次仲裁纠纷进程中,纠纷对方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了公司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创世漫道、嘉华信息、长实通信的100%股权,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创云天的70%股权。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进行保全。公司认为,法院冻结的财产数额已经严重超出本案的仲裁标的额,属于超标的查封,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一中院收到材料后迟迟未予立案,公司通过12368平台投诉后当天即立案。2021年11月,纠纷对方再次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确认重组相关协议解除、返还嘉华信息股权并赔偿损失,现金标的额仅为1.7亿元,其仲裁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也发生实质性变化。在此情况下,纠纷对方原申请保全的保险公司保函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仲裁请求;同时标的额发生了重大变化,保全金额应当减少;且在公司已提出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已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纠纷对方应当返还公司支付的12.4亿交易对价,即使纠纷对方的请求得到支持,其不存在债权不能得到履行的情况,已不存在保全必要性。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再次向一中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再次遭遇“久拖不立”、窗口人员含糊其辞,前后答复自相矛盾等情况,公司希望监察部门调查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不得不向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办公室、法院监察室等进行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予以监督、秉公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7,982.37万元(主要为本公司作为原告主动发起的追偿债务的诉讼)。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案件外,无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相关损益影响数据。公司已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由于嘉华信息失控及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8亿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拟将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累计净利润2.87亿元计入投资损失,两者合计17.67亿元。最终商誉减值及长期股权投资准备计提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方可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答辩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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