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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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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2月0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2年2月11日。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2年2月11日起,投资人可在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最短持有期要求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A类份额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C类份额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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