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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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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书面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22年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董事长罗音宇先生因与其他工作冲突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委托副董事长余安琪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做出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该议案有表决权董事9名,经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产值、利润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基本年薪的风险预留部分不予发放,可分配绩效年薪为0元,没有业绩奖励。

  该议案有表决权董事7名,关联董事简伟先生、吕占民先生因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1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

  负债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月27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的议案》。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关规定,公司将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对应的已计提预计负债,在2021年度进行转回处理;同时根据与目前代理案件的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签署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测算、并在同一会计期间暂估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概述

  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及秦勇,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

  1. 案件一主要进展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关于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涉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中安融金的起诉。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寄送了《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改判认定中安融金与创越集团、秦勇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及诉讼,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同时请求将案件二与案件一并案审理。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终3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并指令海淀区法院继续审理。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做出的(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注:案件一重新立案后案号变更)《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安融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11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中安融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公司从海淀区法院得到的信息、并经代理律师进一步了解反馈,中安融金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海淀区法院已向中安融金开具缴费通知,目前无法确定其是否缴费。

  2. 案件二主要进展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7881号(案件二)《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理论上中安融金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随时可以再次起诉。

  公司就中安融金相关案件发生及进展等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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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安融金案件符合“预计负债”的定义。公司结合相关案件进展和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意见,参考类似案例的法院裁定结果,在2018年度按案件标的额5,177.66万元的100%计入预计负债。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中安融金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大连天宝向中安融金返还借款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19年度终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参考大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及律师意见,测算公司因中安融金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为4,583.27万元,据此在当期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了调整。

  3. 其后,公司在取得该案生效判决前,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和时间进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各年度的预计负债计提及调整情况均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就中安融金案件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累计金额4,964.32万元。其中因案件一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2,529.66万元,因案件二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2,434.66万元。

  三、预计负债转回的依据及金额

  1.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801 预计负债“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公司相关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根据锦天城律所向公司出具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及中安融金上诉后的补充意见:案件一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生效刑事判决书等作为主要依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公平,中安融金上诉是其程序权利,民事判决书被二审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案件二,虽然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未对中安融金的相应诉请进行实体裁判,但如果中安融金以对应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为依据重新起诉公司主张该2,000万元的清偿责任,亦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两起案件公司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经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沟通,基于代理律师的分析预测意见和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将上述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2021年度全部转回。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额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的预计负债4,964.32万元,同时暂估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预计增加2021年度非经常性收益约4,700万元,最终以年度审计会计师审计确认为准。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预计的经营业绩: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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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截止目前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一)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收益同比增加,主要原因为:(1)2021年度公司完成了“准油股份科研中心在建工程资产组”的转让,经测算本次交易增加本年度非经常性收益1,126.34万元;(2)公司依据代理律师的分析预测意见和会计准则规定,将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的预计负债4,964.32万元在2021年度进行全额转回处理,同时暂估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预计增加本年度非经常性收益约4,700万元;(3)2020年度公司参股的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完成注销清算,公司在该年度确认非经常性收益3,428.04万元。

  (二)尽管2021年度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公司所属油服行业逐步回暖,工作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报告期内多数服务项目仍按2020年降价后的价格结算、部分项目结算单价甚至进一步降低;同时,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社保支出(2020年因疫情原因享受的社保减免政策2021年度取消)等固定成本有所增加,导致主营业务盈利水平大幅下降、亏损有所增加,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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