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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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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2-00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借款合同纠纷

  2021年2月,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富勇、方东风、方春林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76.80万元。2021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撤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4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额4,687.70万元。2021年10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1)渝仲字第927号决定书: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结案。

  (三)与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绵阳市广播电视台诉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涉案金额3,298.69万元。2021年2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703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7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龙润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29.69万元。2021年3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752.15万元。2019年5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24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2021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勇拓公司的诉讼请求。勇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961号民事裁定书:按勇拓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6月,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朗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1.01万元。2021年10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011民初2410号之一裁定书:准许正朗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

  2021年1月,本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将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控股”)、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置地”)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32.14万元。2021年7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2民初5047号判决书:1.天洋控股、天洋置地支付1,4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律师费6.00万元。天洋控股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终1009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天洋控股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2021年11月,本公司已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与(被告一)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医疗公司”)、(被告二)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被告三)海南中润韦汇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润公司”)、(被告四)刘伟樑、(被告五)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12,140.00 万元。2020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1.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共向城建集团支付应付款项7,922.42万元及利息;2.海南中润公司、刘伟樑对被告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7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海南中润公司、刘伟樑撤回上诉处理。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城建集团撤回上诉。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与王矩群追偿权纠纷

  2021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王矩群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71.91万元。2021年10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20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1.王矩群向二建公司支付1,116.33万元;2.王矩群支付案件受理费5.97万元;3.驳回二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1月,二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四)与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建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劳务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68.56万元。2019年11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18)渝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1.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返还交建集团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165.4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返还交建集团垫付款189.49万元;3.驳回交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反诉请求。交建集团、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10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交建集团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五)与王勇翔、封璟不当得利纠纷

  2021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将王勇翔、封璟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39.73万元。2021年11月,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7民初5641号民事调解书:1.王勇翔一次性支付262.10万元,如王勇翔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三建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六)与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

  2021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涉案金额1,327.61万元。2021年9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1)渝仲字第1179号决定书:1.永隆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977.14万元及停工前变更工程款171.02万元;2.除新增变更工程量外仍按《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未约定材料部分按进度款比例进行支付;3.支付其他费用共计60.99万元。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七)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4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

  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9.57万元。2019年6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民终2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1年6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初101号重审一审判决书:1.本公司和贵州分公司支付强捷钢结构工程款483.03万元;2.本公司和贵州分公司支付强捷钢结构逾期付款利息;3.驳回强捷钢结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强捷钢结构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11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21)黔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待履行。

  三、 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都安交通局”)诉至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98.7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都安交通局(1)支付工程款1,051.86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46.9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本公司与都安交通局就“国道G210绕都安绕城公路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案涉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双方后续又于2016年8月30日,就案涉项目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2017年5月,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双方的委托,就案涉工程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根据审定金额,都安交通局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沣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25.2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晟沣公司(1)支付工程款1,696.04万元及利息暂计329.22万元;(2)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二建公司与晟沣公司就重庆市巴南区云教育产业园欧鹏大道壹号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晟沣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11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3民初21766号调解书:1.晟沣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2,044.34万元;2.如晟沣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二建公司有权就晟沣公司未支付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二建公司有权要求晟沣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3.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自愿对晟沣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作为晟沣公司共同债务人,共同向二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22年1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3.8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玖龙公司(1)支付工程款1,120.31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3.58万元及利息;(3)退还四建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0.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的利息;(4)请求判令四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污水厂二期)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玖龙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四建公司与玖龙公司就污水厂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又于2012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经四建公司自行测算,案涉工程总造价约为3,818.23万元(含两份补充协议的工程)。

  2012年12月底,四建公司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玖龙公司使用;截止诉状提交日,玖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以诸多理由拒绝与四建公司办理结算,给四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94.2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董鹏飞、陈明、马清旭(1)共同赔偿损失1,859.28万元;(2)共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834.93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市政交通与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礼嘉商务区L50路一期(一标段)、白云路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2015年8月10日,市政交通与董鹏飞就工程投资事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为风险投资。2016年9月28日,董鹏飞、陈明、马清旭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三人合伙并按合伙比例承担经营亏损。因工程产生的对外债务及成本,给市政交通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12.53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锐创公司(1)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并支付工程余款2,812.53万元及利息;(2)确认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工业公司与锐创公司就大足区“新时代天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积极组织人、财、物进场施工并依法诚信履行合同。工程完工移交后,因锐创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程结算,且不支付工程余款,给工业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建安事业部”)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及建安事业部(1)连带支付工程款1,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500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昭通市昭巧路建设管理处与本公司签订了《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合同》。而后公司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就工程K97+000—K98+460段与通联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通联公司诉称其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早已完工移交,但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七)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建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投资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5.1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集团(1)支付所欠工程款1,255.17万元及逾期利息;(2)城南投资公司在其欠付城建集团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城建集团中标了城南投资公司招标的阜阳市城南新区五里路、南京路、南站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2019年1月、2020年5月,城建集团与信旺建材分别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信旺建材诉称城建集团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双方在结算办理和款项支付上存在较大争议,同时认为城南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八)与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森商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7.7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集团(1)支付货款1,059.6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8.0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华凌森商贸与城建集团签订了《都市新天地水电材料购销合同》,为城建集团承建的都市新天地1-10#及地下室项目提供水电安装材料。华凌森商贸诉称,双方于2020年6月办理了结算,经对账城建集团尚欠华凌胜商贸货款1,059.68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九)袁满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已被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涉案金额为1,046.4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1)支付1,046.49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交建集团和袁满就遂资路项目土建工程TJ1-9工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满于2011年12月退场,并将工地现场移交给交建集团,同时还将临建设施、库存材料、日常生活用品、钢模等一并移交给交建集团,经鉴定,上述物品的价值为1,046.49万元,但双方就移交物品多次协商未果,袁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9.2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调解。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九建公司(1)支付拖欠混凝土货款1,695.66万元; (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3.59万元;(3)本次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九建公司与富沛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富沛公司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九建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2年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7民初41828号民事调解书:1.九建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富沛公司货款575.66.万元;2.九建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本案诉讼费2.79万元;3.若九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则富沛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53.79万元;4.富沛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与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99.0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住建公司(1)支付货款本金998.47万元;(2)支付加价款400.55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住建公司与康田公司就“茶园B44-1、B44-2、B48-3二期总包工程”签订《钢材购销合同》,2019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康田公司诉称,截至2021年8月,住建公司尚欠康田公司货款本金998.47万元及加价款400.55万元,康田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正朗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1.0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住建公司(1)支付工程劳务费1,201.01万元及资金利息;(2)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住建公司与正朗公司就内江金科公园王府工程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基础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地平方包干)。正朗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正朗公司组织人员等进行施工,双方于2020年5月结算确认正朗公司应收工程款为6,376.88万元,现住建公司尚欠1,201.01万元未付,正朗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基本情况

  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埔安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将长春市盛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盛亿公司、住建公司(1)连带支付埔安公司汇票款1,000.00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盛亿公司将案涉票据(金额1,000.00万元,到期日2021年10月23日)背书转让给埔安公司。埔安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提示付款,2021年10月29日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埔安公司诉称其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收款人住建公司及背书转让人盛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埔安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刘小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刘小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38.4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工业公司(1)支付工程款1,238.4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由工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冉会龙委托戴鑫与工业公司就北汽西南特种汽车生产基地项目签订合同,后因业主破产导致工程停工。刘小冬诉称,工业公司尚欠冉会龙工程款1,238.47万元,2021年10月,冉会龙及戴鑫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刘小冬,刘小冬诉至法院。

  (十五)与张国伦、陈清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张国伦、陈清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5.1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市政一公司(1)确认原告张国伦、陈请明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2)与二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2,385.11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比速汽车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二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一公司在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承建了比速汽车南充制造基地-核心部品制造项目工程。2018年10月,本案第三人(黄文全)系项目承包人与张国伦、王清明签订《全额风险投资协议书》。二原告在协议书签订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于2019年8月停工。二原告主张市政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比速汽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涉案金额4,146.1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判令城投集团(1)支付土石方工程赶工费3,674.0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为400.00万元;(3)支付律师费72.10万元;(4)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城投集团与城建集团就凤中立交工程签订《凤中立交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于2015年12月底进场施工,合同工期900天,应于2018年6月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城投集团通知于2017年12月底竣工通车,由此增加了运渣费用、土石方赶工费用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建集团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十七)与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创佳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54.7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大足创佳公司(1)支付工程款3,000.00万元及利息;(2)支付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1,254.79万元及利息;(3)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市政二公司与大足创佳公司就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至珠溪镇城镇饮用水源污水截流管网工程(C段、2#隧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二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项目于2019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大足创佳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市政二公司工程款约3,000.00万元。同时,因大足创佳公司原因致案涉项目于2016年10月才发出开工令,在施工过程中,又因大足创佳公司原因致案涉项目多次停工,最终导致案涉项目工期延误达730天。给市政二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政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八)与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10.6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京投公司(1)支付工程款1,462.55万元及违约金暂计1,548.11万元;(2)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二建公司与京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京投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区舟白隧道北侧的黔江武陵山汽摩机电交易中心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京投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与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10.3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远鸥公司(1)支付工程款暂计3,410.35万元;(2)支付利息暂计700.00万元;(3)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二建公司与远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远鸥公司鸥鹏泊雅湾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远鸥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1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6民初32407号调解书:(1)远鸥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1,835.64万元;(2)如远鸥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二建公司有权就远鸥公司未支付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二建公司有权要求远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022年1月,因远鸥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二建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十)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现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3,834.8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德普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3,799.87万元及利息暂计34.95元;(2)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住建公司与德普公司签订《林溪郡2号地块五组团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德普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拒不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同时,其指定的分包单位施工停滞导致案涉工程停工,给住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1月,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裁决德普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799.87万元及暂计利息86.58万元;(2)支付工程结算尾款1,975.68万元及违约金;(3)赔偿停工损失105.76万元;(4)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279.91万元;(5)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二十一)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交投业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交投”)、昭通交投业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33.5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调解待履行。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昭通交投(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75.48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258.08万元;(3)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3)业达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昭通交投、业达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化解协议》(以下简称《债务化解协议》)。《债务化解协议》中昭通交投确认尚未归还本公司本金8,000.00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计划及资金占用利息偿还方式。债务化解协议签订后,昭通交投共计归还1,400.00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债务化解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业达公司自愿为昭通交投的欠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经本公司多次催告后,昭通交投及业达公司仍不履行协议内容,故依法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1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共同确认昭通交投尚欠公司借款本金6,760.94万元;(2)由昭通交投偿还欠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41.21万元;(3)本案案件费用共计25.2万元,均由昭通交投承担;(4)昭通交投、业达公司两方承诺按计划分三次还款;(5)业达公司自愿为昭通交投欠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6)如昭通交投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本公司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7)2022年7月1日起,业达公司对昭通交投尚欠公司的本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调解待履行。

  (二十二)与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19.8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申易公司(1)支付工程款3,409.53万元及利息;(2)支付2018年9月1日前停工损失1,000.00万元及利息;(3)支付2018年9月1日后停工损失143.18万元及支付利息;(4)支付可得利益损失400.00万元及利息;(5)支付2018年9月复工后工程进度款资金利息67.18万元;(6)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二建公司与申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申易公司南川水江申易广场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申易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三)与钟朝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钟朝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51.3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八建公司(1)立即返还工程建设款4,674.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77.3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八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八建公司与连云港天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乾地产”)就“连云港同科·汇丰小镇”工程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八建公司承包天乾地产开发的同科·汇丰小镇桂花园项目9-18层区、30-33层区工程施工。2018年9月,八建公司分别与钟朝廷、龚道林签订两份工程合同,并约定了工程结算及管理费用支付等;现因工程停工,钟朝廷要求八建公司退还其垫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现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2021年利润总额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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