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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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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2-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2021年 6月24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被告)的诉讼,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裁定情况,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该案的二审裁定情况,具体内容分别参见2021年 6月24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9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27)、《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3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4)。

  近日弘业永为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闽0203民初2006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一:郭娟(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一”)

  原告二: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26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告一: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涛

  被告二: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康”)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A5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明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768万元及违约金;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一审裁定、二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03民初8503号之二)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民终5956号)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 闽0203民初8503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03民初20068号)对本案做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76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79元,由原告郭娟负担人民币146元,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53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弘业永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如相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则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2-00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你公司受让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股份,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公开承诺,将在3年内采取恰当的措施解决与弘业股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2020年12月,你公司提出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的期限,但该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所述的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苏豪控股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说明

  苏豪控股高度重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将其列入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在履行承诺期间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绝大部分承诺已按要求履行,部分工作持续推进中。

  (一)高度重视并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自2018年以来,苏豪控股持续推进贸易板块整合咨询工作,聘请中介机构并成立工作组,于2019年开始至2020年完成现场咨询工作。2021年,苏豪控股要求中介机构根据形势变化,对2020年形成的贸易板块整合初步方案进一步论证优化,并组织了多轮专家论证与专题研讨,不断优化方案。方案优化的方向按照以有利于优先解决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巩固扩大竞争优势,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保护广大员工利益为目标,对涉及业务重合的相关业务或子公司拟通过资源整合、股权转让、清理关闭等方式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苏豪控股将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和披露程序。

  (二)采取委托经营管理的过渡措施

  2021年4月,苏豪控股采取了委托经营管理的过渡措施,将下属7家外贸子企业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同时继续推进解决同业竞争的最终措施。

  (三)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及风险防范

  受中美贸易摩擦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苏豪控股贸易板块受到较大影响,外贸子企业承受着巨大经营压力,苏豪控股把疫情防控和稳经营作为首要任务,相继出台《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业务持续发展的扶持措施》等办法,推动贸易业务稳定及高质量发展。

  2021年,苏豪控股将稳外贸、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作为工作重点,进出口总额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合规、内控及风控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四)支持弘业股份持续转型升级形成自身竞争优势

  苏豪控股鼓励弘业股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经过几年的发展,弘业股份新的核心竞争优势逐步形成,下属控股子公司弘业环保、技术工程公司、化肥公司已成为弘业股份主要的利润来源。跨境电商业务经过“十三五”期间培育,走在省属外贸企业前列。2021年,苏豪控股充分调动内部资源,推动弘业股份电商部公司化改革,设立苏豪云商公司,助推跨境电商业务加快发展。

  弘业股份持续加强对亏损子公司的清理力度,子公司爱涛礼品、宏顺鞋业已清算关闭,未来还将进一步强化亏损企业治理,止住出血点。目前,上市公司与苏豪控股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主要为部分产品的传统外贸业务,对上市公司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未影响上市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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