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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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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2-0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通过书面方式参加董事9人,出席董事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未来相关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金额情况相应调整《回购报告书》的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对《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除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额度,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保障未来员工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具有必要性。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2-011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的通知时限。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通过书面方式参加监事3人,出席监事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增加本次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2-01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未来相关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金额情况相应调整《回购报告书》的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对《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除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一、 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060,60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7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

  截至2022年1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863,90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3%,最高成交价为30.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750.2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未来相关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33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212,12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金额情况相应调整《回购报告书》的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对《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除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原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做相应修订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若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212,12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0%;若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151,51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36%。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回购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本次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三)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 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股份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股份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3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212,12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0%;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151,51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36%。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有限售条件,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1、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212,12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0%:

  ■

  2、 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151,51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36%:

  ■

  注:

  (1)上述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中,回购前数据为2021年7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时的限售情况。

  2021年12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68,800,535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68,800,535股;同月,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刘军女士因年龄原因从公司正式退休,根据相关规定,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4,806股由部分限售转为全部限售,有限售条件股份增加21,202股。回购后的数据相应调整。

  除此外,上述股份变动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2)在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前,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

  (五)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9,251,850,109.7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953,722,588.44元,流动资产为4,485,249,788.15元。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7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7.57%,约占公司净资产的8.80%,约占流动资产的15.61%,占比较小。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70,000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从而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以上内容中楷体加粗部分为调整部分。除了上述事项发生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回购报告书》其他各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说明

  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系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障未来相关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作出的必要调整,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兼顾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和未来长效激励机制的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70,000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具有可行性。

  四、 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

  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五、 决策程序

  《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已于2022年1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额度,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保障未来员工激励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具有必要性。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二)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增加本次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七、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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