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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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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央企出现六类重大经营风险应及时报告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1月28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指出,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规则》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一是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是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是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是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是其他情形。

  《规则》指出,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规则》指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一是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二是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三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是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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