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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预计增加公司2021年10-12月销售费用246.37万元,减少公司2021年10-12月利润246.37万元。
一、概述
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氢能业务情况,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氢能业务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氢能燃料电池根据质量保证年限计提质量保证费用比例为:0年〈质保期限≤1年,计提比例为1%;1年〈质保期限≤5年,计提比例为5%;5年〈质保期限≤8年,计提比例为8%。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公司对氢燃料电池质量保证金费用提计比例进行复核,鉴于氢燃料电池质保情况发生变化,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氢能业务情况,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需变更氢能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会计估计。
董事会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氢能燃料电池根据质量保证年限计提质量保证费用比例为:0年〈质保期限≤1年,计提比例为1%;1年〈质保期限≤5年,计提比例为5%;5年〈质保期限≤8年,计提比例为8%。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增加公司2021年10-12月销售费用246.37万元,减少公司2021年10-12月利润246.37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合理变更,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变更依据充分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氢能业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会计准则,公允反应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