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标的:建设工程合同,金额暂计人民币140,012,096.0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偿债能力等无不利影响。
原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湖建设”)与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路桥”)、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浦诚”)、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路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关事宜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7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2)、《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1-028)、《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临2021-039)、《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临2021-042)。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诉讼案件出具了二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被诉的前期基本情况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榕湖建设与镇江路桥、海盐浦诚、浦东路桥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020)浙04民初67号]。判决驳回榕湖建设的诉讼请求并由榕湖建设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因不服判决,一审原告榕湖建设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列镇江路桥、海盐浦诚、浦东路桥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20)浙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1182号]。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860元,由榕湖建设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偿债能力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偿债能力等无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