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7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1月27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月2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2年1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246,682,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6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44,227,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2,454,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96%。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7人,所持股份27,455,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454,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96%。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46,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19,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46,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19,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46,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19,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4、《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434,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20,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0%;反对434,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4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肖坤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 增补曲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6,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80,5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8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曲哲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2增补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1,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75,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汉成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史晴霞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