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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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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编号:2022-00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7日(星期四)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 27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星期四)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单秀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00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0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程国鹏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47,000,8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9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7,000,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1股,反对0股,弃权1,189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股,反对0股;弃权1,189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编号:2022-007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以电话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与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杨冬琴、张鸿嫔、吴燕、蔡桂如以通讯方式参加。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国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长的议案》

  补选程国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程国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补选完成后第八届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程国鹏先生、独立董事张雅先生、独立董事吴燕女士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吴燕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程国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补选完成后第八届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程国鹏先生、董事单秀华先生、董事许春栋先生组成,其中董事长程国鹏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2022年1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月27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000,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67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00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6760%。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

  杨学良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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