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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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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5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湾”)已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丽市法院”)作出(2021)云310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瑞丽湾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近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询获悉,瑞丽市法院最终指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瑞丽湾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7月6日,瑞丽市法院根据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1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对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采取竞争方式对管理人进行了选定。现指定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担任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备选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法院《许可管理人辞职申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7日,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向瑞丽市法院提交申请,称该所于2021年8月9日向法院报名申请参加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选任后,昆明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13日给予该所警告的行政处罚,故申请辞去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因该所受到昆明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提出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许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辞去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瑞丽湾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万向信托申请破产清算事项,已导致原定于2020年8月8日10时至2020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瑞丽湾持有的4,972.50万股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事项被中止。上述拍卖信息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以及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司法拍卖中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截至本公告日,瑞丽湾持有公司股份81,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2%,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瑞丽湾进入破产程序,将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3、公司与控股股东瑞丽湾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截至本公告日,瑞丽湾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因此,瑞丽湾进入破产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登载的(2021)云3102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登载的(2021)云3102破1号许可管理人辞职申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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