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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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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季季盈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投资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不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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