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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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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鼎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进出口”)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鼎胜进出口担保的金额为5,000.0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为鼎胜进出口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111.22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鼎胜进出口日常经营需要,需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为鼎胜进出口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二) 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鼎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25日

  注册资本:17,1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贤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鼎胜进出口总资产为65,051.16万元,净资产2,704.47万元,总负债62,346.69万元;2020年营业收入为208,166.89万元,净利润-1,470.1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鼎胜进出口向北京银行融资担保事项

  1、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金额:最高担保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为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鼎胜进出口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处于平稳发展阶段,各方面运作正常,为保证其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鼎胜进出口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目前鼎胜进出口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有与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39,779.08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9,779.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13%。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岳修峰先生: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镇江市大东造纸厂、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镇江市审计事务所,现任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事及审计部主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岳修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岳修峰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岳修峰先生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4日13点30

  网络投票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三)会议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0)。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2月8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每日9:00—11:00,13:00—16:00)。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通过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地 址: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证券部

  电 话:0511-85580854

  传 真:0511-85580854

  邮政编码:21214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未在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未按要求制作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授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岳修峰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公告中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标注“√”,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何娣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何娣女士因个人工作繁忙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何娣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何娣女士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何娣女士的辞职报告生效前,何娣女士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何娣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董事会对何娣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行,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徐文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徐文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徐文学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之后,由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徐文学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文学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文学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文学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徐文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文学先生,196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副教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MPAcc及MBA导师。1988年至1989年任职江苏理工大学(现为江苏大学)管理系;1989年至1998 任职江苏理工大学(现为江苏大学)会计系;1998年至1999年,任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调一年)任总会计师;1999年至今任职江苏大学财经学院会计系。曾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担任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瑞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6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铝业”)收到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3001368,发证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有效期三年。

  本次五星铝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五星铝业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连续三年(从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五星铝业已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

  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补选王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2月14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

  至2022年2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抽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贤海先生、王小丽女士、王天中先生、周怡雯女士及其他关联股东(若有)。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2月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二)登记地点: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公司不接受股东电话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玲、张潮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传    真:0511-85580854

  地    址: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电子邮箱:dingshengxincai@dingshengxincai.com

  邮    编:212141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1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月26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贤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次拟参与激励的周健与董事周贤海、王诚存在近亲属关系,关联董事周贤海、王诚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拟参与激励的周健与董事周贤海、王诚存在近亲属关系,关联董事周贤海、王诚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宜;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并同意董事会可将制定或修改计划实施规定授权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前置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组织签署、执行、修改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协议;

  (11)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组织选聘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3)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次拟参与激励的周健与董事周贤海、王诚存在近亲属关系,关联董事周贤海、王诚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边慧娟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了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诚先生为公司董事,现拟补选王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周贤海先生、王诚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边慧娟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了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诚先生为公司董事,现拟补选王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周贤海先生、王诚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何娣女士因个人工作繁忙原因申请辞去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徐文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并拟定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转债代码:113534         转债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85%。其中,首次授予35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7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55%;预留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14.45%。(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2022年1月25日的股份数量)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周贤海,董事陈魏新、宗永进、李香、郜翀、王诚,独立董事王建明、岳修峰、何娣。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董清良,监事钟洁、刘倜。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总经理王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香,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魏新。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85%。其中,首次授予35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7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55%;预留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597.86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14.45%。(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2022年1月25日的股份数量)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82人,包括:

  1、核心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4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4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94元的50%,为每股18.4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93元的50%,为每股18.47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管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应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最终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度至2024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2亿元、9亿元、12亿元。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下列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至公司其他岗位任职,并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当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2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5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00.00万元到45,0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7,000.00万元到41,0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00.00万元到45,0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7,000.00万元到41,000.00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9.43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69.03万元。

  (二)基本每股收益:-0.03元。

  三、影响本期业绩的主要原因

  (一)2021年,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火热,动力电池需求增长带动了动力电池铝箔需求量攀升。动力电池铝箔属于高端铝箔,产品附加值相对更高,促进了公司整体利润的增长;

  (二)报告期内,传统类包装铝箔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公司快速调整产品结构及上调产品加工费,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受疫情、能源双控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的产品升级进度略有延迟。虽然联晟新材整体盈利能力已大幅提升,但其利润实现情况离预期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公司基于联晟新材现有的产品结构情况和生产经营条件判断,秉持谨慎性原则,经初步测算公司拟对联晟新材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约2,000.00万元左右(最终计提的减值金额将由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该项减值准备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00万元。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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