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美诺华”)及下属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美诺华”)、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美诺华”)、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药业”)、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美诺华”)、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宁波联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进出口”)、宁波高新区美诺华医药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研院”)、杭州新诺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诺华”)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16,801,558.1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04%,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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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各项补助均已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截止公告日,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16,801,558.12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扣除相关税费后预计将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次政府补助的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