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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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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码:临 2022-002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玲玲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春芳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春芳、王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春芳、王玲玲:

  根据2021年7月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年6月22日,为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出于对公司资产重组的需要,谢荣华作为受让方,赣州鑫域作为转让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赣州鑫域将持有的59,018,396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谢荣华,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此后,因谢荣华未依约办理共管账户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于2020年3月31日向谢荣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谢荣华复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2021年5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谢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5月12日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收到一审判决书,2021年5月25日谢荣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你们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披露后续进展情况。但你们迟至2021年6月30日才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公司随即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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