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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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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3版)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周鹏,男,保荐代表人,200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传音控股IPO、影石创新IPO、中微半导IPO、卫光生物IPO、富煌钢构IPO、银之杰IPO、招商轮船非公开、新乡化纤非公开、洛阳钼业跨境并购等多个股权项目,及重庆城投、湖州城投、禹州地产熊猫债、国泰君安公司债等多个债券项目。

  肖少春,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项目经验包括小米集团CDR项目,传音控股科创板IPO项目,华大智造科创板IPO项目、恒银金融、鲁南新材、多益网络IPO项目,上市公司深天马再融资项目,上市公司新国都再融资项目,上市公司立讯精密资产重组项目,上市公司金宇车城、东杰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上述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应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魏秀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上述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彭庆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彭庆良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应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股东纬腾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应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股东梁裕厚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深圳达晨、信德科技、信德创新、创钰铭晨、宁波德笙、广远众合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济南中广承诺: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2月12日)起36个月内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应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在准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应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纬腾合伙、魏秀君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10日内召开,并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回购股票数量已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每12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等增持方案须规定任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30%。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12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纬德信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本人将敦促纬德信息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纬德信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纬德信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特在此承诺如下:

  “1、现有业务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1)加强对营销服务网络的建设,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提高对下游客户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定制化服务,加强与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丰富客户资源,扩大业务规模;

  (2)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争取更多新的利润增长点;

  (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提升公司的人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多层次的人才梯队,优化公司人才结构。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1)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严格销售信用政策,加大对到期货款的催收力度;

  (2)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计划,根据客户交货期等需求备货,对发出商品进行及时的核对和清理;

  (3)加强预算管理,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提高公司利润率;

  (4)采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投资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对其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5、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在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应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健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纬德信息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纬德信息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纬德信息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纬德信息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纬德信息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纬德信息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纬德信息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纬德信息的经营体系;

  (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纬德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纬德信息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纬德信息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纬德信息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纬德信息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纬德信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纬德信息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纬德信息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纬德信息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为纬德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二)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魏秀君、纬腾合伙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企业/本人为纬德信息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纬德信息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纬德信息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纬德信息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纬德信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纬德信息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纬德信息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纬德信息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担任纬德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社保、公积金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将督促纬德信息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生育、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有关制度,为纬德信息全体在册员工建立账户并缴存“五险一金”。

  2、若纬德信息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款项或因被处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纬德信息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未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亦未与公司签署诸如现金管理服务等基于网络服务而形成联动账户业务的协议或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的其他任何安排。

  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纬德信息的资产和资源。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纬德信息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适格性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关于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健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魏秀君、纬腾合伙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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