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决定书》内指出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认为:黑龙江证监局指出了公司在用印审批、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落实相关内部控制机制的贯彻执行,严格恪守法律合规底线,坚决防止触碰违规红线,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晓彤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整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形成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监事会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完善了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对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加强。公司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落实相关内部控制机制的贯彻执行,严格恪守法律合规底线,坚决防止触碰违规红线,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决定书》内指出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已向黑龙江证监局报送《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公司整改报告”),经与控股股东左洪波显示确认,其也已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了《左洪波关于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左洪波整改报告”)。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现将上述报告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整改报告内容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要求公司自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下属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了通报告知,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以董秘、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助理、行政人资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小组,组织召开专项整改工作会议,针对《决定书》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存在问题:
2017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左洪波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1年10月29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整改措施:
(一)前期已完成的整改工作:
2019年,公司发现2017年度公司存在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将公司印鉴私自带出公司用印,在未经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情况,上述情况导致公司内控出现重大漏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极大负面影响。公司管理层深刻检讨,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通过培训、执行、检查、再完善等措施,加强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工作业务规范及风险责任意识,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并敦促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事项,解除公司担保责任。
在印章管理制度中,公司加强了印章保管、用印要求,增加了印章借出时必须由不同部门人员双人共同借出,互相监督的措施。同时,细化了用印登记审批表,并将印章管理制度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用印管理制度完善后,公司各部门均能严格执行,认真履行用印审批流程,此后再未发生私自用印的情况,也未新增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同类的内控缺陷未再发生。
2020年3月26日,公司再次对印章管理制度进行细化,特别明确公司印章除用于办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且必须是金融机构有明确要求必须在其现场用印的业务)可以外借,其他用途公司印章必须在公司内用印,一律不得借出使用。以上措施能够进一步保证公司堵住内控漏洞,杜绝再发生2017年度的类似违规事项。
(二)本次违规事项核查工作:
公司组织股份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以及所属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2017年至今所发生的业务进行再次逐项核查。通过审阅相关资料、梳理检查各项业务审批流程运行规范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等措施进行全面细致核查。
通过认真核查发现,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借款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2019年补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后,各部门能够有效落实并严格遵守执行相关制度,公司各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对外披露事项均履行了审批手续,在此期间公司未发生未履行内部批准程序的借款及违规担保等不规范事项。
(三)本次违规事项的进一步整改方案:
1、本次公司发现的违规担保事项仍系发生在2017年期间,当时公司用印相关内控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目前相关制度已完善,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为进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和用印管理制度,公司对用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原印章管理制度之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的第八条用印审批程序中第一条由“1.加盖公章时,用印人需据实详细填写《用印登记簿》,各类公文、委托书及部门业务文件用印,经部门经理或财务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修订为“1.加盖公章时,用印人需据实详细填写《用印登记簿》,各类公文、委托书及部门业务文件用印,经部门经理或财务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如盖印文件为对外担保合同除履行上述用印审批程序外,还需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作为用印登记附件方可用印。”二是在原印章管理制度之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章节增加惩戒措施条款“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用印人、审批人若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相关处罚,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修订后的印章管理制度已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已开始施行。公司也将结合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情况,及时查摆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2、公司组织董监高及公司控股股东认真学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相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公司各个层面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3、对印章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要求审计部对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印鉴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4、定期约谈并持续敦促控股股东,要求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消除风险。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行政人资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整改进度:第1-3项整改已完成,后续长期持续规范;第4项,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解决违规担保问题。
【左洪波整改报告内容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本人左洪波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本人作为奥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决定书》内确定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本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存在问题:
本人与万浩波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本人以奥瑞德名义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人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奥瑞德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积极配合核查本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本人积极配合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核查本人借款及担保情况,包括配合提供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前期诉讼材料及出具相关书面确认文件等。同时本人对本人的其他借款及担保合同也进行了自查,确定无其他以公司名义担保的违规事项。
3、积极努力筹措资金,争取尽快归还资金,解除公司担保事项。本人已于2021年12月28日书面回复上市公司,本人承诺全力筹措资金解决借款纠纷,尽最大努力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目前涉及的诉讼事项,本人将全力与债权人协商尽快解决。本人承诺如因违规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损失将由本人全部承担。
整改期限:本人将争取尽快归还欠款,解除上市公司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3,172.01万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违规担保涉诉金额17,243.21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3,172.01万元。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控股股东名下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多次轮候冻结)状态,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尚未收到其归还的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243.21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上诉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以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拆借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其个人资产被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其偿债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每月披露一次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之“重大风险提示”部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