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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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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4,6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9603%,限售期为自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460,000股,并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69,828,42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1,204,72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257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623,69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7428%。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取得的股份,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7名,对应股票数量74,657,00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43.9603%,将于2022年2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LAV Fortune(Hong Kong) Co.,Ltd.和上海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内,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6)本企业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及承担法律责任。

  (8)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甬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林厚健(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方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生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欧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林开泰(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盈都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枫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贾佳、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磐健康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安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信国富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朴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景诚(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凤(张家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长宏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可行星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湖州聚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股份限售、锁定及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和持股变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股东、曾任监事向慧川(于2021年9月8日离任)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股份变动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1、凯因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凯因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凯因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4,657,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股东深圳市盈信国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816,875股限售股处于质押状态。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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