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建立案件通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阶段,为减轻投资者举证负担,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
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若干规定》第二条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过,为防范没有事实根据的滥诉行为,《若干规定》第二条要求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的意见。同时,为更好地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
“我们相信,通过上述衔接性的安排,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之下,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将持续和稳步的提高。”上述负责人表示。
厘清独董责任 避免“寒蝉效应”
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历来为市场关注,《若干规定》也就此问题予以专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借助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制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从近年来爆出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制约作用。”上述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该负责人认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市场实践现状,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在于严肃追究迎合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重大不履职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时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寒蝉效应”。为此,《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免责事由,即如何认定独立董事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已勤勉尽责的司法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的提出,无疑有助于厘清独立董事的责任边界,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其义务,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功效的发挥,尤其是为实现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平衡提供重要制度保障。”陈洁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