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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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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取消 独董具体免责事由明确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自1月22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等。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具体免责事由。

  证监会表示,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稳步有序做好《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工作,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质效。同时,证监会将继续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优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强化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证监会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全面总结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演变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根据《民法典》和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阻却保荐承销机构等补偿约定以促成其全过程勤勉尽责,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优化了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表示,《若干规定》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为导向,围绕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取消前置程序、扩大虚假陈述的认定等方面对多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不断摸索求证的审判实践经验予以系统总结,对相关司法认定标准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建立案件通报机制

  此次修订废除了长期存在的前置程序。为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司法解释同步发布,(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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