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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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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与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矿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推进双方合作的框架性约定,相关合作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今后签订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基础文件。本协议的签署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交易概述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本协议签署旨在双方发挥各自在资本、资源、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战略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以及共同寻找和开发盐湖提锂项目,实现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皂角井组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7FRT9M78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比例: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恒达矿业51%股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恒达矿业49%股权。

  恒达矿业是一家由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恒股份”)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欣旺达”)共同成立的合资企业,其中川恒股份占51%股权,欣旺达占49%股权。合资企业主营磷矿、锂矿等矿产资源的投资和开发、应用。

  川恒股份是一家以磷矿开采和“磷、氟”资源精深加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SZ002895,拥有丰富的优质磷矿资源和行业领先的化工生产技术,并有意向向新能源材料相关领域拓展。

  欣旺达是一家以锂电池模组业务起步,逐步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是全球领先的3C电池生产企业,股票代码SZ300207。欣旺达于2008年开始布局动力电池,通过持续性的研发投入,在电动汽车动力电芯、汽车动力电池BMS、储能系统领域已形成完整的研发平台,正迈向全球领先的锂电一体化龙头企业。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二)本次合作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的

  为实现双方在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及产业协同发展,为实现双方在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及协同发展,双方拟在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和共同寻找、开发盐湖提锂项目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共同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2、合作内容

  2.1双方同意在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固(危)废综合利用,以及寻找开发盐湖提锂项目方面加强合作。

  2.2双方同意围绕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共同研究、自主或联合其他战略合作伙伴开展投资或并购活动对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

  2.3双方同意利用甲方的资质优势、技术优势对乙方在磷酸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磷危固废进行综合利用。

  2.4双方围绕上述合作内容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快推进合作,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3、保密责任

  3.1 在双方一致决定对外公布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前,任何一方均应对本次合作对外进行保密。

  3.2 各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各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3.3 双方均有权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各自的项目经办人、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应超过相关业务需要的范围。

  4、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终止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三个月送达书面通知。

  4.2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在本协议的终止当日未决的权利义务。

  5、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5.1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5.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尽职调查费等。

  四、对公司的影响

  恒达矿业作为川恒股份与欣旺达的合资公司,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及稳定的磷危固废原料,结合公司现有的资质优势及技术优势,就双方新能源材料深加工、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及磷危固废综合利用方面协调合作,共同实现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本次合作是公司基于现有业务及未来规划布局开展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在锂资源产业的布局,为公司“上游开采、下游回收”的双轮驱动战略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0年5月24日,公司与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与战略投资者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徐青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与战略投资者徐青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披露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及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该协议已终止。

  2.2020年6月5日,公司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该协议尚在诉讼中。

  3.2021年9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凤英、钟秀芳、李松彬及其全资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辰宇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虽已过排他期,但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关系,上述协议事项仍在积极推进洽谈中。

  4.2021年10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阿里锂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目标公司股东西藏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燕、柳拓、加布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9月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推进项目建设中。

  5.2021年10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和锂锂业有限公司及其目标公司股东黄良标、余飞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虽已过排他期,但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关系,上述协议事项仍在积极推进洽谈中。

  6.2022年1月5日,公司子公司西藏阿里锂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行政公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22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投资捌千错盐湖项目暨与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上述协议事项正在推进过程中。

  7.2022年1月13日,金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科素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联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22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投资捌千错盐湖项目暨与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上述协议事项正在推进过程中。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因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长赵辉认购66,137,566股导致其持股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的履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报备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1月21日(星期五)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9,544,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6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7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9,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9,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9,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91%;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91%;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吴婧、黄夕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01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2022年01月21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30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2.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补选徐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3、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库存及原材料需求,并秉承谨慎原则,2022年度开展期权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从事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同意授权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按照《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资料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01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2022年01月21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30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逍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库存及原材料需求,并秉承谨慎原则,2022年度开展期权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从事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资料

  1.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赵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赵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赵辉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赵辉先生将继续遵守相关股份减持规定及承诺。

  赵辉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对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业务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赵辉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01月21日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徐刚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附件:

  徐刚,男,1961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浙江创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CEO;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徐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徐刚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徐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保证金投资商品期货产品期货合约。

  为充分利用商品期权套期保值工具以进一步降低公司铜、金、银、钯、铂、锡、镍、铅、锌等的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

  铜、金、银、钯、铂、锡、镍、铅、锌等是公司子公司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汇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的库存产品及主要原材料,而其价格波动很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减少商品库存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于2022年度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有效规避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套期保值的期权品种

  公司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铜、金、银、钯、铂、锡、镍、铅、锌等境内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

  三、期权套期保值的额度及期间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库存及原材料需求,并秉承谨慎原则,2022年度预计开展期权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从事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按照《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开展的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五、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相关金属的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生产经营中商品库存及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实际经营过程中,相关金属作为公司的主要商品库存及原材料,受供求关系影响,其价格波动较大,为规避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拟在期货市场按照与现货品种相同、月份相近、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的原则进行套期保值,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因此,公司开展铜、金、银、钯、铂、锡、镍、铅、锌等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六、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的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而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审慎地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市场风险及对策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一旦价格预测发生偏离,可能会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效果。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严格执行已建立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决策程序形成对价格走势的合理判断;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套期保值头寸;公司交易团队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套保方案进行操作,并由内控部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交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资金风险及对策

  交易保证金制度逐日结算制度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公司可能面临或出现未能及时补足交易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损失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3、信用风险及对策

  交易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取消合同,造成公司损失。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

  4、技术风险及对策

  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或缺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将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产品价格波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库存商品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施;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金圆股份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次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任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新任董事长徐刚先生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函》,拟自本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徐刚先生。截止到本公告日,徐刚未持有公司股票。

  2、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2、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主体拟用于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计划公告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增持完毕(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7、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增持主体将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股票买卖敏感期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并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徐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函》。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22日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将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产品价格波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2年1月22日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辞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长赵辉先生辞职事项进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赵辉先生因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赵辉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我们同意赵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对赵辉先生的辞职原因无异议。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2年01月22日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1 号楼 30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 09:15~09:25, 0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 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4人,代表股份299,544,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64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 298,045,1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727%;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2人,代表股份 1,499,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2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9,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91%;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9,47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91%;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4%。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获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吴 婧

  黄夕晖

  2022年 1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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