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毛绍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1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0.00万股调整为1,827.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72.70万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公司董事毛绍融、郑伟、莫兆洋、韩一松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自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2022年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3.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公司董事毛绍融、郑伟、莫兆洋、韩一松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等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提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于2022年2月25日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2月25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等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提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于2022年2月25日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2月25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降低公司运营风险,进而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提案:

  1、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提案;

  3、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月1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宝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1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0.00万股调整为1,827.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72.70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等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提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于2022年2月25日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2月25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降低公司运营风险,进而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2、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示,公司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调减人数为21人。2021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提案。

  6、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1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0.00万股调整为1,827.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7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审批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

  2、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降低公司运营风险,进而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06),同意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投保方案概述

  1、投保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3、赔偿限额: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3,500 万元人民币(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每个保险年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每期(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

  为顺利推进上述事项实施,提高决策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合规履职,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2、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示,公司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调减人数为21人。2021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提案。

  6、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1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0.00万股调整为1,827.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7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公司层面授予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9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较2019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7%。

  (2)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14.0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为32.7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较2019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为7.4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月21日

  2、授予数量:1,827.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4,603,777股的1.89%

  3、授予人数:661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验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4号),对公司截止2022年1月21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2年1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毛绍融等661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柒万叁仟元(¥18,273,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2,016,950.00元。各出资者以货币出资240,289,950.00元。截至2022年1月2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2,876,777.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982,876,777.00元。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8、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经测算,授予的1,827.3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32,215.3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审批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

  2、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概述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提案》等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提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于2022年2月25日到期。

  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2月25日。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本次《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2月8日(星期二)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提案;

  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2022年1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按照相关规定上述提案须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1-2为特别决议提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0日的8:3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11楼证券部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电话:0571—85869388

  传真:0571—85869076

  联系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11楼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310014

  联系人:高春凤、严萱超

  (二)会议费用

  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30

  2、投票简称:杭氧投票

  3、提案的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提案。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本人(单位)承担。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

  附件三:

  股 东 登 记 表

  截止2022年2月8日(星期二)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 “杭氧股份”(股票代码:002430)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年   月   日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尚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