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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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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410,3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5022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反诉原告”)签订KN95口罩物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0万元保证金。被告按批次提供物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物料质检时,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随即通知被告做退货处理。但被告收到通知后,至起诉之日尚未将物料取回,也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于原告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补货或换货。致使原告未按时完成对第三方的交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原材料采购困难,为保证被告生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4,884,603.96元的熔喷布、静电布、无纺布等原材料,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进行结算。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该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在要求该批次货物退货处理同时,向被告提出就双方合作事项进行结算,被告亦同意双方进行结算,但经多次协商无果,被告拒不返还原告300万保证金、结算原告供应的熔喷布等原材料款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

  2021年2月20日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物料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所供产品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材料款共计4,884,603.9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南卫股份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审理期间被告因货物尾款以及原告供货中给其造成损失等问题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前三批次口罩物料的尾款172,24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计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第四批次口罩物料生产过程中按照反诉被告要求变更喷码前生产的口罩物料损失2,012,774.50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第四批次口罩物料的货款4,250,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5月8日计至货款结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保全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12民初1404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KN95口罩物料釆购合同》(合同编号:NFWC-2020041401)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3,000,000元;

  3、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无纺布10.18577吨、静电棉5.27057吨、熔喷布5.00384吨;

  5、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24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6、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四批产品生产中变更喷码损失1,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7、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第四批货款价款2,125,000元;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3,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32,8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28,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3,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及一审被告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均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5022号,判决如下:

  1、维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1、2、5、6、7、8项;

  2、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3、4项;

  3、变更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4项为: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无纺布10.18577吨、静电棉5.27057吨、熔喷布5.00384吨;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返还前述原材料的同时支付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占用费(该占用费=原材料价2,008,345元*2020年8月4日至原材料实际返还期间*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93元,由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395元,由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31,5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23元,由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3,370元,由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40元,由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624元,由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30,416元。两上诉人共计预交二审受理费134,130元,二审退回58,090元,其中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受退回27,674元,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受退回30,416。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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