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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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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归属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等待期届满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4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2年1月19日收盘价为15.49元/股);

  2、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每个归属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其他生物制品行业——指数代码:851524.SI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3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48.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号)核准同意,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0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210Z0012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泰联合、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58239300203)予以销户或者将其转为一般户,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共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三、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迪”)为实施“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的实施主体。

  南京艾迪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规范专项账户资金进行存放与使用。

  五、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58239300203)予以销户或者将其转为一般户,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以公允定价为原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的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 2022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082.05万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本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列示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2021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三)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列示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北京安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2、石家庄龙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3、南京广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4、UREKA HONGKONG LIMITED

  ■

  5、傅和亮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法人依法存续经营,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及子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方采购诊断设备及试剂、采购原料药、委托开展研发试验、销售产品及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等,相关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订具体交易合同或协议。

  其中,公司向关联方傅和亮先生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的事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第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署情况如下:

  1、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3月1日

  2、生效条件和日期: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为2021年3月1日;

  3、协议有效期: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4、其他主要条款:关联方同意将坐落于黄埔区科汇三街8号1001-3房号及1101-1房号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1098.06平方米出租给公司作办公用途使用,不含税月租金为96,210.97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及具体项目需求,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上述关联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公司主营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2022年度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来确定。

  ■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内向上述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授信及融资业务,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授权有效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张静女士、Hong Qi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Hong Qi先生同时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相关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高级副总裁的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张静女士、Hong Qi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静女士、Hong Qi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一、张静女士简历

  张静,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10月出生,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张静女士于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职于艾伯维中国,先后担任艾伯维中国抗病毒事业部总监、战略与创新事业部总监等职务,负责艾伯维中国抗艾滋病产品克力芝在中国的上市及运营、艾伯维中国核心产品全生态链的构建和创新业务的拓展。此前,张女士曾任先灵葆雅地区经理、雅培制药东一区大区经理、政府事务经理等职务。

  二、Hong Qi先生简历

  Hong Qi,男,英国国籍,1963年1月出生,南京大学化学系本科毕业,化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博士后。Hong Qi先生曾担任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医学院细胞与分子生命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牛津大学人类遗传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默克集团英国DDS(Discovery and Development Solutions)部门高级资深研究员、研究总监、首席科学家等职务。Hong Qi先生曾于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加盟先声药业及百家汇生物任执行技术总监,负责生物大分子药物评价及质量分析工作;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担任生物大分子分析及质量研究咨询顾问。Hong Qi先生从事化学及生物药物的研究开发工作20余年,发表SCI专业论文50多篇,先后领导和参与了近30个生物大分子药的研发,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及国家教育委员会科技进步二等奖。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始时间: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5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长清: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张先生自2001年至今担任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5月至今担任艾迪药业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6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6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一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2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5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

  邮编:225000

  电话:0514-82090238

  联系人:王广蓉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长清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委托人应对上述审议事项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对于同一议案,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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