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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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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太极半导体”)。

  ●本次拟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9,900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实际为太极半导体提供的担保余额2.69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授信提供9,9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3,500万人民币为授信续期担保,6,400万元人民币为新增授信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太极半导体提供最高1.7亿元担保额度并实行总额控制的议案》,同意给予太极半导体1.7亿元的担保额度并进行总额控制。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太极半导体新增提供3.3亿元的担保。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太极半导体提供担保总额度为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0、临2015-086、临2020-021)。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担保总额5亿元的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建屋1号厂房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210.8475万人民币

  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0601875249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封装、测试生产半导体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太极实业持有太极半导体100%股权

  9、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单位:元

  ■

  注:太极半导体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保证人(乙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及担保金额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人民币99,000,000.00(大写:玖仟玖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6、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7、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08,945,000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854,820,000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5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3、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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