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月18日 (星期二)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5,915,4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7.32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4,597,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7,5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17,5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林春岚、崔红菊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5,88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3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301%;反对33,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9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春岚、崔红菊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