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82,662,640.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523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赵笠钧等共计六被告签署的《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年1月1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赵笠钧
第五被告:骆涛
第六被告: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2年2月22日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9年11月,广州农商银行与公司(借款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企业借款合同》,与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第六被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于2019年12月向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第二至第五被告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第六被告以其所有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债务本金余额7,960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根据《民事起诉状》,截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欠本息合计82,662,640.29元未归还。第二至第五被告也无履行代为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9,600,000元及利息3,062,640.29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本息合计82,662,640.29元。
2、判令第二至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判令第六被告用于质押的股权【名称: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股权数额 3,000万元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640205201900000009号,质权登记编号:(惠农)登记设字{2019}第11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