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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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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2-00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47,863,6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根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需由公司支付的商铺回购价款金额与此部分商铺的期末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应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607.53万元,预计本公告所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分别被112户商铺业主提起诉讼。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10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1月15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号)、《商业城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号)。公司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辽01民终5906号等108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商铺108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二审判决情况

  1、案件当事人

  被上诉人:胡艳梅等108户(原审原告)。

  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10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1月15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号)、《商业城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0号等108份民事判决第四项;

  (2)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0号等108份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0号等108份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为“一、商业城于本判决发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胡艳梅等108户商铺回购款14,015,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胡艳梅等108户商铺回购款14,015,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支付胡艳梅等108户商铺回购款18,110,549元;二、如商业城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每一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胡艳梅等108户商铺支付逾期利息;三、胡艳梅等108户商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内的相关商铺交由商业城使用,并于商业城还清全部商铺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商业城办理上述商铺产权的更名过户手续,更名过户过程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胡艳梅等108户商铺负担”;

  (4)驳回胡艳梅等108户商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935元,保全费102,015元,由被告商业城、商业城集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24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0年根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需由公司支付的商铺回购价款金额与此部分商铺的期末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应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607.53万元,预计本公告所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附件: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收到发回法院重审后的二审判决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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