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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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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2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9,918,69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因2022年1月22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1月24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8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5号)文核准,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09万股,并于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1户股东合计持有99,918,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预计将于2022年1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2019年1月2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56,34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09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7,250,000股。

  2、2020年1月22日,公司606户股东合计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40,389,468股解禁,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117,250,000股减少至76,860,532股,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56,3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2020年6月1日,公司实施了上述权益分派,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3,242,0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亦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76,860,532股增加至99,918,692股。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本人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 公司财务总监、原董事会秘书徐大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5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80万股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3、 公司股东张蕾、王菟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本人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4、 公司股东王惠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5、 公司股东应利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11月22日至今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5万股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相应的公司股票。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宁水集团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宁水集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9,918,69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 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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