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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于2022年1月6日发布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暨向委托人征询意见的公告》,就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项进行公告并征询投资者意见。

  截至2022年1月14日,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变更征询工作,本次合同变更满足生效条件,于2022年1月17日生效。

  自2022年1月17日起,“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正式生效,原《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失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查询。

  我司自《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投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7日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1月12日

  送出日期:2022年1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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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注:投资者可阅读《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管理人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

  ■

  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持有人大会费用,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及可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及时关注集合计划管理人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集合计划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集合计划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与集合计划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了解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是一只货币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2)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申购赎回方式。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计划份额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投资者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的申购赎回方式,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3)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

  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惯带来改变,投资者选择手动赎回方式的,申购该集合计划份额后如需取款,投资者需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并于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手动赎回方式,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集合计划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4)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可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日终确认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1元但日间交易时段内销售机构已经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1元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并用于投资者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因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管理人扣划投资者已实现收益或缩减投资者份额的风险。

  (5)估值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6)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或遇市场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变现,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7)投资者解约风险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管理人将按照解约日产品年化收益率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孰低值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该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与分配收益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8)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产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已在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部分详细阐述,存在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产品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来源于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投资者本金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等。

  3、本集合计划还面临开放式集合计划共有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

  4、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421号)准予变更。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资料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foundersc.com][客服电话:95571]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根据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1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00元的情况除外;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手动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管理人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1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00元的情况除外。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当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计划份额时,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联系人:李奕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2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

  2、本集合计划自2022年1月17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2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4、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1,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7日

  关于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月17日(含)起,对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率实施优惠费率。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产品范围

  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活动时间

  2022年1月17日(含)至2022年2月22日(含)。

  三、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7日(含)起,本计划销售服务费率按0.10%执行,优惠费率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本计划原销售服务费率请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计划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https://www.foundersc.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71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购买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产品时应认真阅读相关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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