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2-00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关于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骄英”)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你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你公司未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2-00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7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合伙企业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7,000万元认缴出资额参与福州清禹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伙企业”)。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南水务关于公司参与合伙企业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9)。

  二、合伙企业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州清禹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的说明》的通知,截止2022年1月10日,合伙企业已完成扩募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人江南水务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首期出资,为顺利推动合伙企业运行及项目投资,合伙企业于2022年1月10日正式成立。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