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1月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到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李上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的综合性能以及生产制造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公司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满足软磁、电子元器件、微波吸收等下游领域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悦龙”)拟用不超过1.5亿元自筹资金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项目。
建设上述项目不会对公司短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以快速发展的新兴下游应用出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产品综合性能,提升公司总体产能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公司在赣州市高性能项目“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投资建设,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增资1,510万元人民币,促进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本次向赣州悦龙增资将增加其注册资本,完成本次增资后,赣州悦龙的注册资本将由490万元人民币增至2,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上奎先生、王兵先生、李博先生、于缘宝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上奎先生、王兵先生、李博先生、于缘宝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关联董事李上奎先生、王兵先生、李博先生、于缘宝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中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由现有厂区南侧地块调整布置于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其他建设内容仍在原址实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政府公路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修改《公司章程》,以上变更内容最终以登记机关审定为准。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作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9)。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1月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到公司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的综合性能以及生产制造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公司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满足软磁、电子元器件、微波吸收等下游领域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拟用不超过1.5亿元自筹资金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项目。
建设上述项目不会对公司短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以快速发展的新兴下游应用出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产品综合性能,提升公司总体产能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关联监事宋艳女士与激励对象刘晓云先生为夫妻关系,特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关联监事宋艳女士与激励对象刘晓云先生为夫妻关系,特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关联监事宋艳女士与激励对象刘晓云先生为夫妻关系,特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中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调整布置于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其他建设内容仍在原址实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政府公路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
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次投资”)
●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龙新材”)
●投资金额:不超过1.5亿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周期36个月,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投资已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投资建设本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等风险。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的综合性能以及生产制造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公司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满足软磁、电子元器件、微波吸收等下游领域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悦龙新材拟使用自筹资金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项目。
2022年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
(二)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悦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建设内容及项目完成后的生产能力:重点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系列深加工产品科研基地及智能生产线等内容,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高性能软磁电子材料、金属注射成形用材料新型碳材料、3D打印材料、吸波材料等高性能新材料及系列深加工的生产能力。
(四)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五)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5亿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六)项目建设周期:36个月
(七)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实际执行,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建设进度及产品研发进度等情况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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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扩大高端产品供应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公司凭借着在技术研发、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羰基铁粉等微纳粉体材料研发及生产企业,为羰基铁粉领域全球主要供应商之一。随着高性能微型电子元器件、金属磁粉芯、3C精密零部件、微波吸收、电磁屏蔽等下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需求增长,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内,下游客户对于公司各类微纳粉体系列产品的需求增速将继续保持。
2、深入研究行业前沿技术,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项目通过扩建工程研发中心并选址于交通便利的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将目前分散于各事业部的研发资源集中起来,并且通过解除年青一代研发人员的子女教育、长辈医疗、配偶就业的后顾之忧,为研发人员营造高效、友好的研发环境,优化现有研发团队的硬件、软件工具,有利于提高其技术创新动力,稳定其与公司捆绑发展的信心,从而提高公司整体技术研发水平。同时,公司将以建设研发中心为契机,大量招聘行业内高端技术人才,进一步夯实公司在下游应用研究的技术领先地位,从原材料到终端应用形成闭环,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三高一优”的产业发展方向。
2、市场可行性: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羰基铁粉等微纳粉体材料研发及生产企业,公司从已形成稳定供应的粉体材料出发扩展至相关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客户群体较为重合,市场方面不具备太大的阻力,具备一定的市场可行性。
3、技术可行性:本项目的实施将通过新建研发中心及生产车间,引进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检测设备,通过加大加深与下游应用的协同研发工作,从需求端提高公司优势产品生产和研发能力,同时与高校开展深度产学研工作,谋求产品性能、品质登上新的台阶,解决下游新兴产业提出的核心痛点,满足新兴市场需要。本项目目标生产的系列新材料产品,均与原有定型产品较为类似,生产工艺、品质管理部分流程高度协同共享,在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4、管理可行性: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满足顾客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状况,项目选址与公司总部距离约一小时车程,距离高铁站及飞机场较近,交通便利,同时公司已建立了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制定了涵盖研究开发、合同评审、评估供应商、原材料采购、仓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产品发货、售后服务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质量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行,在持续改进过程中不断提高效率,以实现投建项目的预期。
四、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项目,不会对公司短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以快速发展的新兴下游应用出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产品综合性能,提升公司总体产能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审批风险
本项目的实施,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资金筹措风险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资金,将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财务及现金流压力,若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则可能导致上述项目存在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延期实施等风险。后续公司可能通过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导致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44.08万股的1.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0.9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6%,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20.0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若届时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44.08万股的1.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0.9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6%,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459人的28.76%。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缘宝先生。
李上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理和决策、研发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将李上奎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李博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副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将李博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于缘宝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项目开发和建设、内部运营管理等方面发展主要作用,将于缘宝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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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3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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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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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5.66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5.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35.66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48.5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3.43%;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2.3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8.16%;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3.40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6.7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对各考核年度定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A)和定比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B)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的对应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业绩考核 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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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当期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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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Z)×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在2021年基础上,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15%、40%、80%,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15%、40%、80%的考核目标,并相应设置了综合加权及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事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7.51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4%、16.83%、17.7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首次授予部分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2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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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若激励对象退休后未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继承人需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5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李美红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8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小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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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9)。
三、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美红,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美红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科长;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经理;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广州东江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广东万丰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1月任广州孰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