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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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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2-004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1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人,代表股份427,534,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426,413,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670%。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15,446,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14,325,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16%。

  (九)董事7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5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70,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73%;反对6,57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00%;弃权4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1,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818%;反对6,57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658%;弃权4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25%。

  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4,280,000股,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354,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8%;反对9,0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242%;弃权98,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5,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664%;反对9,0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75%;弃权98,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2%。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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