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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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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0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京民终95号及(2021)京民终49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和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学成,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佳韵,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二)案件进展情况

  1、【(2021)京民终95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8,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宝信托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9,000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124,000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237.14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20,618.57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2、【(2021)京民终49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华宝信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恒康医疗的起诉。恒康医疗同意华宝信托的撤诉申请。北京高院认为,华宝信托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恒康医疗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北京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

  2、准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宝信托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1,67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996,675元,由华宝信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1.63元,由恒康医疗预交,减半收取为18,040.82元,由华宝信托负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管理人向公司确认,本次诉讼裁决结果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95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4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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