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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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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生科技”)及公司子/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收到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共人民币4,306,161.30元,均已拨付到公司账户,其中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金额为人民币 1,139,083.65元,其它政府补助资金为人民币3,167,077.65元。 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型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确认及处理。

  具体情况见下表:

  ■

  附注1:《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故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人民币4,306,161.30元。

  3.本次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人民币4,306,161.30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4.具体会计处理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款项进账凭证。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6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99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23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3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6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6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马睿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德生科技;证券代码:002908)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2年01月06日、2022年01月07日、2022年01月10日)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3.3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4号),有效期一年,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发行,不存在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的情形;

  2、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目前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正在统计过程中,如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将会按照规定发布业绩预告,公司2021年度业绩信息并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021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6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99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23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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