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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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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22-001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33号),公司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60,231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1,999,965.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12,264.15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987,701.65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53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士兰集昕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承担募投项目之“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二期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昕”)增资530,987,701.65元。

  截至2022年1月9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400.0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40,400.00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69,243.29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截至本公告日,士兰集昕已在中行高新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增资的募集资金530,987,701.65元已于2021年12月24日划转至士兰集昕的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账号和截至2022年1月9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士兰集昕已于2022年1月10日与中行高新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原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的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表存储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士兰集昕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6280506835,截止2021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53,098.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胡刘斌、高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储存和使用的前提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七、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甲方、乙方、丙方已知晓丁方正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甲方、乙方、丙方确认并同意合并被批准后,丁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丁方另行通知的时间)。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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