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7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7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21年12月31(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42,965,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共人,代表股份1,59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4,379,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玉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28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2%;反对2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0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141%;反对2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323,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3%;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42,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96%;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8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37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5175%;反对1,17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99,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555%;反对1,179,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331%;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30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9%;反对2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27,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411%;反对2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7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5、审议通过《关于购买2022年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167,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98%;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6%;弃权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87,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34%;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57%;弃权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