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27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8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年1月21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2年1月24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2年1月25日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太极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根据《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太极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太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太极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太极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收购北京人大金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收购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普华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7.7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太极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00%(“太极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票面利率);t=83天(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月12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 100×1.00%×83/365=0.227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太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27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82元/张;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7元/张;对于持有“太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7元/张,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4、回售权利
“太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太极转债”。“太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披露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披露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披露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披露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8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太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1月2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2年1月24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1月25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太极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太极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太极转债”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