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发布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选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要求,2021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公司此次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是对公司研发技术能力的肯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在细分市场领域的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与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4日对燕麦科技2021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于首祥、高博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月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于首祥、贾光宇、柴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3、查阅公司召开的三会会议资料;
4、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6、核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7、检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燕麦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燕麦科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燕麦科技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部审批资料,并于公司现场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燕麦科技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燕麦科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同时,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燕麦科技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燕麦科技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报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公司高管的访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燕麦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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