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9号北新中心A座17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兵先生
(六)出席情况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3,91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0,066,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83,849,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07%。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自波先生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贾同春先生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自波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657,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7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18,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332%。
表决结果:通过。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贾同春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657,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7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18,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332%。
表决结果:通过。
尹自波先生、贾同春先生获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尹自波先生、贾同春先生获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3,913,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774,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保华、张贺铖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