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7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讨论并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提名胡先念先生、陈海波先生、胡先君先生、湛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提名胡先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2 关于提名陈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3 关于提名胡先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4关于提名湛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前述候选人简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国庆先生、陈爱文先生、曾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关于提名李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 关于提名陈爱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 关于提名曾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前述候选人简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3、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科学决策的支持和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所处地区的平均津贴水平,董事会拟定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含税),由公司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5、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游新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毛敏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及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同意提名聂栋良先生、余良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提名聂栋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2关于提名余良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前述候选人简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先念先生、陈海波先生、胡先君先生、湛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国庆先生、陈爱文先生、曾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国庆先生、陈爱文先生、曾斌先生均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先念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炼制系,后培训获美国北弗吉利亚大学MBA学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加氢制氢车间班长、生产主任、环保溶剂部主任,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惠州宇新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惠州宇新新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长岭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陈海波先生,1963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工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曾任中国石化长岭炼油厂仪表车间工程师、深圳海正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岳阳市集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贝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胡先君先生,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洞庭氮肥厂车间工人、技术开发处助工、工程师、副科长、科长、副处长,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煤代油项目部技术室主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公司煤制烯烃项目气化专业负责人,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煤气化项目组经理、甲醇中心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湛明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主管、副部长,公司计划发展部部长,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其作为共同发明人之一曾参与“一种物料分配装置”、“一种进料盘”及“一种烷基化产物分离装置”等专利的研发,先后取得了北京大学创新奖(学术类)及北京大学陶氏化学可持续发展创新大赛二等奖等奖项。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国庆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设计院工程师、经营财务科科长,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外贸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香港分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
陈爱文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常德县五交化公司蒿子港批发部会计、武陵批发部主任,湖南省粮食学校教师,湖南证监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证监局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明锐恒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斌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公司治理中心副主任,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现任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聂栋良先生、余良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后,与另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8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聂栋良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贮运部安全员、重点装置安全工程师、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区域主管,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现任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部部长兼工会主席。
截至目前,聂栋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余良军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大学,工业催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主管、副部长,生产部副部长,公司董事、计划发展部副部长,现任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部副部长、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目前,余良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月24日下午14:30点开始(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9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会议室
二、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1.01 关于提名胡先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陈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3 关于提名胡先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4 关于提名湛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01关于提名李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 关于提名陈爱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3 关于提名曾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01关于提名聂栋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2 关于提名余良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说明:
1、上述议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2、为充分尊重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 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子邮件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
(1)现场登记时间:2022年1月21日9:00-11:30及14:00-16:00;
(2)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2年1月21日当天16:0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stock@yussen.com.cn);
(3)传真方式登记时间:2022年1月21日当天16:00之前发送传真到公司传真号(0752-5765948)。
3、 登记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
4、 登记手续:
(1)现场登记
法人股东现场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④持股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持股凭证复印件;⑥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自然人股东现场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持股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④持股凭证复印件。
(2)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登记
公司股东可根据现场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登记,所提供的登记材料需签署“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字样。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公司邮箱(stock@yussen.com.cn),邮件主题请注明“登记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材料传真至公司。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登记表(详见附件三)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良谋 毛敏
电话:0752-5962808
传真:0752-5765948
电子邮箱:stock@yussen.com.cn
6、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 温馨提示
因新冠疫情尚未结束,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鼓励股东尽量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确需来现场参会的股东,请及时了解各地相关防控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986
2、投票简称:宇新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监事(如表一提案3,采用差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 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15—15:00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本人(本公司)在该次会议上的全部权利(若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人(本公司)对如下全部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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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之一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表决类型,不选或者多选视为无效。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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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用正楷字填写完整的股东名称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通过审查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先念、陈海波、胡先君、湛明)及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国庆、陈爱文、曾斌)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这七名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选举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等,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备的独立性。李国庆先生、陈爱文先生和曾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提名胡先念、陈海波、胡先君、湛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国庆、陈爱文、曾斌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和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KEYKELIU 罗绍德 李国庆
2022年1月7日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下属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财务总监组织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总部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签呈,经证券事务代表校对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最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证券事务代表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前述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八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七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八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一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八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七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作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一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一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一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一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澳头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
第一一八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2-5830309 0752-5962808
传真:0752-5765948
电子邮箱:stock@yussen.com.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一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依据《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时,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相关条款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二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二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二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二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